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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词语、词义、专业用语以及表达方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英语。根据我的学习与研究体会,法律英语语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 用词比较准确。这一点在英语介词的使用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介词表示不同的意义,不可像在日常英语中随意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2. 用词比较正式、拘谨。比如,不用而用prior,不用but而用 that,不用after而用,不用tell而用,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不用use而用,不用 to而用in with,不用show而用,等等。
3. 大量使用外来词语,特别是拉丁词语。比如,de facto(事实上的),in re(关于),inter alia(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alibi(不在犯罪现场),bona fide(真正的,真诚的),quasi(好像;准),per se(自身), ad hoc(专门的;专门地),等等。
4. 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比如,(诉讼),avoid(取消),(对价),(签署),(损害),save(除了,除……外),serve(送达),said(上述,该),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法律文件),等等。
5. 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古英语(Old )是公元约11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 )则是公元约1100年至1500年间的英语。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大量使用以here, there和where与介词合成的词,比如,,,,,,,,等等。
6. 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 of proof(举证责任),cause of (案由), (专利证书), (流通票据), doubt(合理的怀疑), (与有过失),等等。
7. 有意使用模糊语言。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场与观点、表示礼貌和对他人的尊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