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23-45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依法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同大学普通高考、专升本和对口升学考试的招生工作。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渠道,也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大同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山西大同大学校长 冯锋
第十二条 学校地址:
御东校区:山西省大同市兴云街,邮编:
新平旺校区: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平泉路52号,邮编:
大同师范分校: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平旺电厂路,邮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山西大同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委、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山西大同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山西大同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同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2017年学校预留计划30个,用于解决平行志愿最低录取线上相同分数段考生的顺延录取,同时兼顾调节生源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山西大同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山西大同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山西大同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山西大同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普通高考、专升本、对口升学考生全部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理工类、文史类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要求省统考专业课、文化课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音乐类专业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分行当按类(声乐、键盘、西洋器乐、民族器乐等四类)、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辽宁省音乐类计划按艺文、艺理列出,录取时文、理统一排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分配,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依次安排专业;分数相同的考生在分配专业时文科按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按数学、语文、理科综合的成绩为序,对比单科成绩高低安排专业;体育、美术、音乐等专业考生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高低安排专业。
第二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俄语专业为英语或俄语,日语专业为英语或日语,其它专业均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七条 按照录取规则,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且不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愿意服从调剂的考生可安排到有缺额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 符合山西大同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 颁发山西大同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同大学学位证书。此外,专升本、分校毕业生(含五年一贯制)在毕业证上分别体现专科起点本科和山西大同大学分校名称。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分年度收取,如有变动,则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参评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建档立卡及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咨询方式
1、山西大同大学
部门:招生就业处
网址:
电话: -
2、山西大同大学大同师范分校
网址:
电话: -;
第三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调整相应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